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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汽车会计差错更正被监管,收入确认方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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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刚摘帽不久的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马汽车,证券代码:.SZ)因大幅度、滞后性的会计差错更正被深交所监管,更正事项针对公司与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鹏汽车”)合作造车的收入确认,将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更正后年定期报告营业收入减少了一多半。同时我们发现,海马汽车与小鹏汽车对于合作实质的认定或存在根本性差异,并直接影响到海马汽车的收入确认方式。

因会计差错调整大幅更正营收收监管函

年10月29日,深交所对海马汽车下发监管函,监管原因在于,公司前不久对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将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由4.42亿元更正为2.02亿元、将半年度营业收入由13.11亿元更正为6.24亿元、将前三季度合计营业收入由19.37亿元更正为9.38亿元。海马汽车对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几乎减去了一半营收,更正幅度较大,且更正时间滞后,未能保证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海马汽车此次会计差错更正主要针对公司与小鹏汽车的合作生产事项。二者的合作还要从年说起。年9月末,海马汽车的全资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与小鹏汽车签署了《小鹏品牌汽车合作制造框架协议》,双方将合作开展研发、生产、销售小鹏新能源汽车,即协议产品。在协商约定的范围内,小鹏汽车将授权海马汽车使用其商标和相关技术、生产协议产品,海马汽车则负责协议产品的生产,双方协商约定合作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共同支持按期完成协议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准备等工作。具体来看,海马汽车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负责协议产品的公告目录申请等工作,二是与小鹏汽车协商并制定协议产品的生产能力建设方案,包括设施、设备、人员等,协助小鹏汽车进行协议产品的生产准备,三是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量产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标准的协议产品。小鹏汽车应履行的义务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协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市场竞争力,二是明确协议产品的定义和开发方式,向海马汽车提供技术信息,推进合作项目按计划完成生产准备工作,三是提供生产协议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及相关物料,支持海马汽车按照项目计划生产协议产品。海马汽车与小鹏汽车的合作模式可以概括为,小鹏汽车向海马汽车提供生产协议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技术信息,海马汽车将原材料生产为最终协议产品后再交付给小鹏汽车。从形式上来看,小鹏汽车既是海马汽车的供应商,又是其客户。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则十分关键。

合作造车收入确认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在合作项目中,海马汽车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判断其在交易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重点在于,公司将商品转让给小鹏汽车之前,是否对商品拥有实质性的控制,以及公司向小鹏汽车“采购”原材料和“销售”商品是否互为前提、构成一揽子交易。海马汽车称,公司在与小鹏汽车的合作中,负责合作车型的整个制造和装配过程,申报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目录,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承担最终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前期认定在生产和销售与小鹏汽车合作的新能源车型过程中属于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委托加工业务中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代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净额法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经与会计师沟通判断后,海马汽车决定对与小鹏汽车合作车型的生产、销售和类似委托加工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海马汽车认为公司前期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做法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只是由于监管规则的变化才导致公司对收入确认方式进行变更。那么公司前期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真的合理合规?在这个交易中还有另一个不能忽视的参与者,就是小鹏汽车,而小鹏汽车对于其与海马汽车之间的合作则是另一个说法。小鹏汽车年8月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于年3月与海马汽车签署汽车制造协议,根据协议,海马汽车每年提供G3车型5万辆产能,尽管海马汽车负责工厂的日常运营,但小鹏汽车保留汽车制造、测试与质控的全供应链控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海马汽车提供的汽车制造服务,小鹏汽车仅每月根据订单产量向海马汽车支付制造服务费用,除此以外未支付其他补偿或费用。(来自小鹏汽车招股书)也就是说,小鹏汽车始终都认定海马汽车仅是委托加工商,海马汽车向公司提供制造服务,公司向海马汽车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而不是公司向海马汽车销售原材料,再向海马汽车采购整车。可见,无论是会计处理的角度还是现金流的角度,小鹏汽车都采用净额法处理其与海马汽车之间的双向交易。由此来看,海马汽车前期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合规性有待商榷。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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