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赵恒裕
实务判例49号
五只海马三人获刑
药房主管非法买卖被判缓
海马属于鱼类,是刺鱼目海龙科暖海生数种小型鱼类的统称,《本草纲目》:“暖水脏,壮阳道,消瘕块,治疗疮肿*。”《本草拾遗》:"主妇人难产。"由于其药用价值系补肾壮阳、治妇人难产,一直颇受追捧,诊所、药店无有许可资质非法买卖行为屡见不鲜。但需注意,海马属的所有种,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Ⅱ和我国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活体及制品,不论数量,违者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案例1中三人买卖五只海马活体、案例2中药房主管私自售卖34只海马干的行为均已入刑。
实务中,行为人多以海马来源系人工养殖而非野外种源进行抗辩,但即便是人工养殖,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进行买卖的,仍然属于非法买卖,构成前罪,仅在定罪数额上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野生物种鉴定价值的50%计算。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隐去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并略作删减。
林某、张某甲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厨师)、黎某(公司采购),个人信息、辩护人信息略。
案件来源及审理过程略。
经审理查明: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黎某通过
吴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佳璐
郑诗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京刑初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诗强,北京盛实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药房主管,个人信息、辩护人信息略。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诗强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于年5月3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北京盛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北京仟草中药饮片公司购买疑似海马制品34只,重克。被告人郑诗强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8号3号楼号北京盛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内,欲出售其购买的疑似海马制品,于年5月8日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涉案物种制品34只。经鉴定,涉案疑似海马干品中有17只为克氏海马(Hippocampuskelloggi),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棘海马(Hippocampusspinosissimus)16只、三斑海马(Hippocampustrimaculatus)1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的物种,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诗强具有系自首、出售未遂、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诗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诗强系自首、具有出售未遂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动机单纯、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再犯危险,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郑诗强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诗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海马制品三十四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洋
——本文结束——
观点无有高下,故可百家争鸣。
见解虽分左右,却能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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